第三十二章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一)
作者:耕文轩主人   东坡往事最新章节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史称王安石变法。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年纪轻轻的神宗皇帝立志变法革新,熙宁元年(106四月,就特召四十八岁的江宁(今南京)知府王安石入京,企图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王安石首先成立了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曾布、吕惠卿等人参与草拟新法。

    由于我们企图反映的主体是,苏轼在任地方官后是如何在新法的氛围中行政的。至于王安石变法的历史意义,以及对于后世带来的结果是好是坏,千余年后的今天仍没有最终的定论。我们都不是历史学家,更不是熟知经济学的专业人士,在王安石变法这一问题上,还是留给后人去评说为佳。

    所以经过耕文轩主人的粗略总结,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分为理财、农业、军事、教育等措施(内容可能会十分枯燥),其具体内容有十一项如下:

    一、理财措施:

    主题是“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也就是说,通过限制大商人的盘剥复利,不必增加劳动人民的税赋就能使国库丰饶。在为国家理财方面主要有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1.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

    均输法不是宋神宗时王安石所首创,系仿桑弘羊、刘晏之法而加以变通。它最早出现在汉武帝时期,由桑弘羊所提出。此法在宋史里频频出现,每次都和王安石挂钩,被反对派骂得狗血淋头。均输法是汉武帝与匈奴掐架掐得最狠,搞得军费激增,国库见底时搞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令,汉时前后一共搞了两次,国内矛盾激烈程度比宋只高不低,但的确帮助汉武帝度过了难关。

    王安石集团的原意是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藉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理解“均输法”,最要紧是八个大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一、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欠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

    二、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

    于是,均输法就可以达到“江湖有米则可籴于真,二浙有米则可籴于扬,宿亳有米则可籴于泗,坐视六路之丰歉,间有不登之处,则以钱折斛,发运使得以斡运之。不独无岁额不足之忧,因以宽民力。万一运渠旱干,则近有汴口仓庾”这样的效果。

    通观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议论的内容,虽然涵盖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点则是京师所仰的东南六路的粮食。

    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粮食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均输法之“输”并不是运输,实乃输纳、供应之谓。均输法是对东南漕粮供应制度的变革,是属于政府消费性购买范畴的问题,与漕运制度本身并无多少联系。它的着眼点是漕粮,而不是漕运。

    2.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

    大意是于汴京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

    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是中国宋代政府设置的专门机构,是直接收售物资,参与交易,以平抑市场物价的一种政策措施。也是王安石变法时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新法。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市易法有平抑物价调剂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垄断居奇,把以前归于大商人的利得收归官有,增加财政收入。这一措施其实是来源于桑弘羊的平准法,但有自己的特点:如“契书金银抵当”、“结保贷请”、召募行人、牙人为市易务工作等,都是王安石的新发展,与平准法的命吏坐市肆贩卖、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

    均输法与脱胎于平准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后,形成了对城市居民特别是工商业者的打击。原本立足于平抑物价、抑制大商人重利盘剥的新政策,蜕变成国家垄断市场、货源、价格,甚至批发与零售也被政府官员所操纵,哪怕想做不大的生意,也要先过政府官员这几道关口。于是,大中小商人一齐步履维艰,致使城市工商业开始凋零。从时人记载和苏东坡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国城市商业与市场一时间相当萎缩而萧条,社会开始出现动荡不安的局面。这个结果看来不合情理实际却有其必然性,市易法的实质是对商业贸易实施国家垄断,市易法一方面打击了大商人、“兼并之家”,但是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商户的利益。

    这样看来似乎这是一项十分完善的措施,既然政府与民众都受益,那么应该受到拥戴并继续推行下去,但是事实上,变法却引起了变法派的分裂以及王安石的第一次罢相。

    3.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

    起因是开封府肉行(供应官府肉类)的徐中正(屠户)等人上书,建议由行户交纳免行钱后,行户的物资便不再送往官衙门。因为,宋都城开封官府衙门所需要的一切物资,均由京师诸行供应。但由于各级官吏上下其手,多多索取财物,各行所费钱财往往在官府所需物资的十倍以上,因而一些商贩、贫困百姓因作行户而破产者比比皆是。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根据宋代的制度,各级官府的用度均需采买。供货商需要低价售于官府,还要免费送货上门,同时还得保证质量。这种不平等交易制度使得各级供货商不仅在与官府的买卖中赚不到钱,还得赔钱,成为了极大地负担。王安石变法中推行免行法,取消低价采买的制度,而是改为征收一部分的免行钱,作为一种商业税。商业税分给各级官员作为俸禄和补助,以此保障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

    免行法,这是王安石变法内容中的最后一条,也是王安石所受反对最多的一条,此法一出,也就说明王安石轰轰烈烈的“熙宁变法”彻底要失败了,因为从前文当中可以看到,曹太后和宋神宗母亲高太后亦向神宗哭诉“王安石乱天下”,这才导致王安石第一次罢相。

    王安石推行“免行法”之前,大宋皇宫和权贵们的一切采购,尤其是在开封城的采购都是不花钱的,各商行必须为官府和权贵们无条件地奉上他们所需要的商品,不仅如此,官府和权贵们还肆意勒索这些商行提供远超采购需要的商品,倘不如意,即恃权惩治,小商贩多因此失业,这些多出来的供应就被各个皇族、后族、勋贵瓜分,历朝历代都有这样的既得利益者。

    朝廷的各个官员其实都是世家豪门的代表,“免行法”的出现,这些世家豪门利益受损,群臣群起攻之,后族一样对王安石开始攻击了。如果说青苗法使王安石失去百姓之心,那么免行法则成为压垮新政最后一根稻草!

    二、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发展农业生产方面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4.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

    青苗法,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常平制度主要是在丰年时适当抬高价格籴(音迪)米,把老百姓手里的余粮以高于市场价收购,防止谷贱伤农;在荒年时适量降低价格粜(音跳)米,以平抑物价,拯济百姓。也就是“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

    这一政策一直延续至今,国家储备粮制度便是这一制度的延续。

    其实,“青苗法”唐代宗时已有此名,“税青苗钱以给百官俸”。青苗法最早是参考了宋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陕西发放青苗钱的经验,王安石也在浙江鄞县实验过,效果良好。

    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中国古代储备粮荒平抑粮价的政府粮仓)、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

    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一些官吏强制借贷,借机敲诈盘剥。总之,王安石的“青苗法”出发点是好的,在初期地方施行阶段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在全国推广之后,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加之施行中出现了一些弊端,这项制度最终被废除。不能就此说这项制度不好,只能说这项制度没有执行好。不管是说人性很贪婪或是说各级官吏都要吃饭,“水至清则无鱼”,不管处于什么朝代,理想总是丰满的,而现实则总是比较骨感的!